第十师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5月2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4年5月20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20日—2024年5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位于第十师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区东侧为三盛农业,南侧和西侧为园区道路,北侧为空地。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3′33.641″,北纬47°16′2.321″。
购买已建厂房进行设备安装生产,项目占地面积11473.75m2,主要建构筑物包括生产车间、原料库房、产品库房等。该项目建设塑料颗粒(造粒)生产线条、滴灌带(PE水带)生产线条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废旧滴灌带和地膜7600t/a,生产塑料颗粒7100t/a、滴灌带2000t/a、PE水带2000t/a、地膜10000t/a。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扬尘及机械尾气,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采取洒水、围挡措施,物料集中堆放并采取遮盖,车辆不要装载过满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措施;项目运营期造粒及地膜生产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取“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CO)”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滴灌带(PE水带)生产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取“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CO)”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100mg/m3);无组织废气通过采取封闭式厂房措施,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4.0mg/m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的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至食堂所在建筑楼顶排放,浓度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小型饮食业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60%的要求。(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区洒水及施工作业;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北屯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运营期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厂区设置三级沉淀池一座)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的三级标准,经园区市政排水管网排入北屯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三)严格控制噪声影响。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物料运输车辆等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选择性能良好且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定期保养,维持其低噪声水平;安装基座减震设施;制定施工计划,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作业;采用限速、禁鸣等措施减轻车辆运输对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破碎机、搅拌机、造粒机、挤出机、泵类等产生的噪声,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所有产噪设备均设置单独基础或减振措施,强振动设备与管道间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强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并采用隔声、吸音材料制作门窗、砌体等措施。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四)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按照环评落实好固废收集、综合利用及处置措施。施工期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期建筑垃圾全部运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堆放或填埋;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分拣废物集中收集后与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沉淀池污泥在污泥干化池内自然干化后运至城建部门指定地点堆放或填埋;不合格产品和边角料全部回至破碎工序再次破碎造粒循环利用;废滤网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收回处理;废矿物油(危废代码900-217-08)、废活性炭(危废代码900-039-49)、废催化剂(危废代码900-037-46)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